一、独特性
独特的企业标志传达独特的企业信息,是企业在视觉上区别其它企业的基础。
独特是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,在视觉上要形成与众不同的视觉感受。应避免形成与各种各样已经注册,并已经使用的现有标志,在名称和形式上相雷同。
二、醒目性
醒目性标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基本动力。
醒目是标志所应达到的视觉效果。要求标志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中,都能有较强的视觉效果,以帮助企业形象广泛传播的实现。
三、通俗性
只有能被大多数受众理解、接受、记忆、认知的标志,才是标志最广泛传播的基础。
名称应响亮、动听、顺口;造型应简洁、明晰、易于识别。使商标无论从听觉和视觉,都具有通俗、易记的个性特征。如:“永久”自行车、“扬子”集团、“方正”集团等标志,都具有较广泛的公众审美基础,是将通俗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成功范例。
四、通用性
标志需在不同的载体和环境中展示、宣传标志的特点,决定了标志应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。标志的通用性分为在各种环境中的有效识别性、在各种载体使用中的适用性和谐性、易于制作和延展使用三个方面。
五、凝练性
商标、标志信息的处理和调节,应尽量追求以简练的造型语言,表达出既内涵丰富,又有明确侧重,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的兼容性信息为佳。如中国铁路标志、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标志等,具有形象简洁、个性突出、信息兼容的知觉的特点。
六、艺术性
标志设计的艺术性,是通过艺术的构思和技法,将标志的寓意和形式完美结合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。
七、文化性
文化性是商标、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。商标、标志中的文化性,是通过商标、标志显现民族传统、时代特色、社会风尚、企业或团体理念等精神信息。在具体的商标、标志形象中,所显现出的这些文化属性,又是由标志设计师自觉或不自觉的以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构思,自然而然的融合于商标、标志的内容与形式之中的。因此,也可以将商标、标志中的文化性,看作是具体商标、标志的设计风格,或设计品味的特征。